近日,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频频释放强监管信号。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债务通知》),部署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完成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和防范等工作。
随后,财政部又将目光投向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3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金融企业通知》),对金融企业投融资行为提出17条意见,期许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高度重视
防范化解地方债风险
“地方政府举债要与偿还能力相匹配,是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地方政府债务通知》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既要开好“前门”,稳步推进政府债券管理改革,强化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同时,《地方政府债务通知》提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堵“后门”,守住国家法律“红线”,坚守财政可持续发展底线,加大财政约束力度,硬化预算约束,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此外,《地方政府债务通知》在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实现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与其偿债能力相匹配;用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目前来看,在财政部的地方债务强监管下,地方各级政府在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和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等领域取得明显成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2017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6.47万亿元,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5%,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3.48万亿元,我国政府债务29.95万亿元。
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秉承严格控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原则。坚决堵住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的渠道,在稳步推进地方债置换的同时,加快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正规融资渠道。此外,在赋予地方与其事权相适应的财权财力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行为的预算管控。
规范国有金融企业
参与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
“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规范金融企业通知》明确,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主要目的是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对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及时纾解和纠偏,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谈到《规范金融企业通知》的侧重点时,吴琦表示,本次发文明确了可持续的监管约束的要求,体现出稳妥有序的政策意图,在严控国有金融企业协助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行为的同时,注意把控政策力度。
在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刘学智看来,此次财政部发文是在债务整体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并且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加强监控。一方面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另一方面是对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PPP、融资担保等领域加强规范,更好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金融企业通知》对于一些具体的融资渠道分类施策,明确了不同的监管要求。吴琦举例说,比如资本金审查的“穿透原则”、规范运作PPP项目、防治异化为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等。